原告朱冠诉被告武汉市宇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宇狐科技公司)软件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,原告请求判令:一、解除原、被告签订的《游戏软件-销售协议》及定金协议;二、被告返还原告开发投资费8万元、码支付费1,388元、阿里云费2,291.25元、苹果签名费1,600元,共计85,279.25元;三、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,650.5元(含住宿费、火车票);四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原告的事实和理由如下:原告通过百度联系被告实地考察后,于2018年8月31日,与被告签订“游戏软件-销售协议”及定金协议各一份。协议约定:原告委托被告开发“宇狐荣耀混合版”等八款网络游戏软件。当日,原告按照合同约定,向被告交付6.1万元。2018年9月11日付款1.9万元尾款。被告通过邮件方式交付游戏。通过下载游戏,第一次登录游戏平台,可以登录,但游戏问题太多,出现闪退、掉线等各种问题。双方及时沟通处理,但问题一直都存在。后来,游戏房间都无法进入,甚至游戏都无法下载。2018年11月15日,原告找到被告沟通此事,被告答复保证在11月底游戏能够正常运行,否则退款。到12月6日,原告再次来到公司,要求被告处理其游戏软件技术问题。被告客服人员表示其游戏问题无法处理,同意退款。但被告作出退款承诺后都一直不履行退款承诺。原告多次往返上海-武汉,被告毫无诚意,致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。原告只能起诉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原告请求判如所请。
被告答辩已经依约向原告履行了交付义务,且经原告在各种环境下都可以使用、运行。案涉游戏由原告自己独立经营,自负盈亏,自主管理游戏平台,责任应由原告自行独立承担;2、涉案游戏产品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正常使用,既需依赖于该产品本身无缺陷,也依赖于各方面的软硬件配套条件,运行中闪退、卡顿、房间无法进入、无法下载等问题都不是游戏软件开发中的技术问题,不能归责于被告;3、原告已经付清游戏研发服务费用,被告也交付游戏产品,被告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,不存在合同解除约定情形和法定情形;4、原告所诉8万元开发投资实际不是开发费用,原告不能也不会开发游戏平台,只是运营、使用游戏平台,系其正常商业经营活动,与被告无关。码支付费1,388元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,并非被告收取,与被告无关,该笔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。阿里云费由阿里云平台收取,被告并未收取该笔费用,该笔费用是原告应担自行承担的费用,与被告无关。苹果签名费用由苹果公司收取,与被告无关。差旅费用等系原告应该承担的费用,与被告无关;5、原告所诉既无事实依据,也无法律依据,浪费司法资源,不应得到法院支持。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7月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8万元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29.75元。
看来,出资8万多元就想委托软件公司开发出一款好用的游戏软件,并非容易的事。有时甚至还会发生纠纷。